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本市高中毕业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竞赛项目秋季高考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8号)精神,现就2008年本市高中毕业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竞赛项目秋季高考加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有2008年高考加分条件的对象是在2007学年度部分全国与市级学科类竞赛和科技艺术类竞赛项目中获个人一等奖的部分应届高三学生(见附件)。
二、本市2008年高中毕业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竞赛活动高考加分审批程序
(一)各竞赛主管单位(部门)在4月18日前将属于规定获奖加分范围(见附件)的学生名单预审汇总后,送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教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由竞赛主管单位(部门)向已上网公布的属于加分对象的学生发放《200( )学年度市级竞赛活动加分证明表》(绿色,一式四份;以下简称《证明表》)。
(三)考生自行填写《证明表》并持获奖证明(原件)到就读学校盖章后,于4月30日前送竞赛主办单位;竞赛主办单位集中审核、盖章后送竞赛主管单位;竞赛主管单位集中审核、盖章后,于5月16日前送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
(四)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的《证明表》通过竞赛主管单位(部门)反馈至竞赛主办单位和学生。
三、在本市参加高考的外省市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加分审批程序
(一)由各区县高招办向属于竞赛加分范围的考生发放《证明表》。
(二)由考生填写《证明表》,并到原毕业学校和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竞赛主办单位审核、盖章。
(三)考生持竞赛获奖的有效证明(原件或加盖竞赛主办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省、直辖市、自治区竞赛主办单位出具的竞赛举办时间证明)和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竞赛主办单位审核盖章的《证明表》到本市相关区县高招办进行审核并在“竞赛主管单位”栏盖章。
(四)由各区县高招办将审核通过的《证明表》于5月16日前送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
四、市级竞赛活动主管单位(部门)
学科类竞赛主管单位:上海市教委教研室(陕西北路500号)
科技、艺术类竞赛主管部门:上海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大沽路100号33楼)
附件:2007学年度举办的本市中学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竞赛活动高考加分项目及其加分对象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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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高考 招生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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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教育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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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3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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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5份)
附件:
2007学年度举办的本市中学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
竞赛活动高考加分项目及其加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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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主办单位 |
加分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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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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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 |
市教研室 |
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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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杯”高三英语竞赛 |
市教研室等 |
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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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 |
市物理学会 |
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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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 |
中数会等 |
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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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数学竞赛 |
市教研室 |
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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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杯”高三化学竞赛 |
市教研室等 |
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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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 |
市教研室等 |
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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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 |
市教研室 |
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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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艺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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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 |
市科普委 |
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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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集团杯”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 |
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
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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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 |
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等 |
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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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猫杯”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 |
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等 |
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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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 |
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等 |
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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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师杯”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 |
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等 |
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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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分区联赛(上海赛区) |
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
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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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 |
市教委、市科委 |
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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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 |
市教委、市科委 |
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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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 |
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
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
注:1.带“★”项目为上海市参加的、属加分范围的全国各省市联赛项目。户籍在本市的外省市返沪报考高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三学习期间参加其就读省(直辖市、自治区)赛区此类五项全国竞赛获奖加分与本市学生同等待遇(即在相应竞赛项目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个人一等奖前若干名中,具体名次要求参见上海学生此类五项全国竞赛加分对象的要求)。
2.加分对象在高考原始分上加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8号)的要求,2009年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竞赛加分项目和分值。